怎样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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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怎样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内容摘要:地理标志是当今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本文对我国地理标志确实认机关与程序、保护的内容与方式及损害地理标志权的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讨论,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管见。关键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新知识产权概念是TRIPS协议中提出应予保护的又一商业标志,TRIPS第22条第1款称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地理标志的本质在于昭示某商品的来源地理区域,而该地理区
2、域决定着某商品的特殊优良品质和信誉,如法国葡萄酒、瑞士手表,巴黎香水、新疆葡萄干、西湖龙井茶、景德镇陶瓷等。由于地理标志直接表明了某种商品的特殊品质与来源地的气候、土地等自然环境条件或当地的传统加工制造技术工艺等人文条件严密相连,故其已被普遍认同为一种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和价值。地理标志与商品形象和商品质量密切联络,广大消费者选择商品时除了考虑价格、品牌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根据原产地信息对商品作出评价和选择,十分是那些产品质量与特定的气候、水土等自然条件以及传统的生产工艺有着内在联络的农副土特产品,其地理标志具有得天独厚的宣传优势。此外通过国内、国际注册,地
3、理标志产品可在国内外市场提高知名度,扩大销售量,占领和拓展国际市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我国众多方面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但地理标志却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优势。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秉承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土特产品分布广、种类多,质量独特,很多与地理来源密切相关的土特产品举世闻名,在我国参加WTO后,健全、运用好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无疑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振兴我国民族经济,提高我国入世介入国际贸易竞赛的竞争力,同时也是我国西部及农村地区脱贫致富,发展地方经济的一条捷径。但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实际上存在着两个部门机构、两种方式对地理标志施行保护。其一是工商行政
4、机关根据商标法律制度,将地理标志纳入到证实商标、集体商标体系之中进行保护,仿效的是美国形式;其二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原产地域产品及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对地理标志施行保护,仿效的是法国形式。同时存在的两个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体系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中难免发生冲突与矛盾。我国应尽快理清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建立系统的权利冲突协调规范,避免令出多门、穿插重复执法的现象。有学者以为地理标志用来标识产品的特性和质量、信誉以及其他特征,与地理因素有关,是长期历史构成的、公认的和唯一的。一经注册,在该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公平使用,属公权利,应该由政府来控制。更多学者以为无论在(TR
5、IPS协议)还是我国的(商标法)中,地理标志在法律上都是属于私权的范畴。客观地分析,地理标志确是与专利、版权、商标并列又互相区别的知识产权,它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信誉除了取决于当地的自然因素外,也是该地劳动者生产、经营多年,共同努力、创造的结果,是一种名副其实的集体财富,甚至成为国家遗产,其权利主体的特殊性是不容回避的。对于地理标志的公权与私权保护之争,源于地理标志保护形式的争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实际上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纳入了公权范畴之内,即原产地名称由政府或者其受权的机构持有,政府机关不仅负责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并且对企业的生产经过原材料、技术工艺、
6、质量、包装等进行直接地监控。而随着我国入世承诺接受TRIPS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为私权之条款,及(商标法)的修改,将地理标志纳入私权范畴已为使然。笔者以为,地理标志权相对于该地每个符合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是一种集体性的公共利益,而对于该地之外的别人而言则又是一种排他的私权利,唯有本地符合条件者方可使用,别人不得干涉与侵犯。公权与私权的争论归根结底是采用什么手段、形式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的问题。而由于知识产权是特殊的民事权利,对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保护的特点,从理论与实践上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历来即是私法与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的产物。国家
7、公法的参与,并与私法相浸透,并不会改变地理标志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只要是有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适当予以公权待遇无可厚非,何况TRIPS协议也未要求成员方必须采用单一的司法形式保护地理标志,而允许采用行政管理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起到快速、实用的保护效果。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权利参与地理标志保护领域的现象不能全盘否认,对地理标志予以一定程度的公权待遇确实促进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安然平静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公权利的参与也需保持适度,应避免不同权利机关在管理上的冲突与矛盾,积极支持有关权利人自主履行地理标志管理职责。笔者以为当前我国只根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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