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法典化讨论-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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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的法典化讨论一、关于行政程序法我国设立行政程序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通经过序法来规范社会上的一些不良行为,执法人员在对程序法进行施行的时候要讲求一定的方法,根据程序要求来对行政相对人行使相应的行政法权利,切实根据程序法步骤来维护公民权益,实现公共行政的最终目的,到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要本着公平、公正、民主的态度来执行。行政程序法所遵循的法律理念是:为了保证在执法经过中的合法性,要本着为人民着想的态度使公民感遭到民主化,切实为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着想,保证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施行行政的时候,根据法律程序公民有介入的权利及公民有义务要求本人严格根据法定程序进
2、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公民就会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讲,公民对法律程序的有效施行是行政有效实现的主要目的,并且行政机关有权利要求行政当事人来依法介入活动,这是行政当事人的义务,否则就会承当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两方面是互相联络的,一个都不能舍弃。行政程序法是法律在行使经过中的必经途径及行使手段,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是行政机关在执法经过中必须遵循的程序。行政活动的效率能否良好与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及科学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行政程序法有很多性质,一般来讲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程序法能够从某种程度上对行政权利进行有效控制。由于程序法会将其行政主体本身的某些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
3、限定,进而保证其行政权利在行使以及执行经过中能够根据相应的轨道运行。一旦运行经过中行政主体出现了违背相应行政步骤或者是顺序的情况,就应遭到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裁。二是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本身的行政效率。选择一个相对良好的行政行为以及安排一个科学、合理的步骤,都能够从某些方面实现其行政机关运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合理化,进而最终实行政效率的有效提高。三是能够从某些方面确保相对人其本身的合法权益。程序法在施行经过中其包含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相应的听证制度都会对行政相对人在参加某些特定行政活动时提供一个行政陈述以及申辩的时机。二、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西方大多数国家大都在很早就开场对其本身的行政程序进行研
4、究和分析,而且也获得了一定成果。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出现了一大批相关程序法逐步施行法典化的小高潮。像1992年葡萄牙根据其国家现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程序法典;1994年丹麦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程序法典;而瑞典在1995年左右制定和公布了相应的行政程序法典。相比之下,我国在行政法这一个环节中,进行研究的时间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却很快。应该讲,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程序其本身的发展经过中能够简单的概括成为从无到有、从不被重视到遭到重视、从相对分散到集中。总的来讲,在建国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在其法治建设方面上由于遭到“虚无主义以及“无为主义等影响而构成一个空白期,那么相应的行政程序自然也就无法谈
5、起。而真正意义的拉开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工作的就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应该讲,那段时间之后,我国在法律这方面出现了一个空前的繁荣。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程序始终处于一种无管理、无发展的状态。而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也从某种程度上刺激了我国现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像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公布的相关诉讼法,就是目前我国程序法其本身在发展和完善道路上的一个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里程碑。而在90年代末期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则又是在程序法以及内容的上一个重大突破。因而可以以这么讲,行政处罚法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对相应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第一次正式确定,并在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假如在执行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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