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责任险承保机构的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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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污责任险承保机构的监管(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一期一、境外保赔协会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机构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不适用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大陆地区)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及部分互相保险公司,这些保险机构均拥有保监会颁发的营业牌照。而机构只是境外保赔协会的一个代表处,并不能独立行使法人权利。且即使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也不由保监会而由交通部国家海事局监管,就更不必讲境外保赔协会了。因而,在商业保险公司就油污责任险业务接受保监会各项监管指标的严格约束时,这些代表机构和机构是游离在制度之外
2、的。(二)国内被保险人和境外保赔协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不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约束,境外保赔机构没有义务向公众公开其经营信息。被保险人不能像了解境内机构一样清楚地知晓这些境外机构的内部财务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保险机构在保险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会造成被保险人的被动和决策准确度的下降。由此产生的高费率等情况严重影响国内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失公平。作为监管方,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被保险人享受公正的待遇。目前,作为唯一有权对境外保赔协会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国家海事局,并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减少信息失衡的影响。(三)海事管理部门对于境外保赔机构的监管无章可循交通部海事局作为我国船舶防污染的主管机构,代表我国政
3、府履行国际公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自然也由其主管。但由于油污责任保险制度仅是海事管理的一小方面,交通部至今未出台专门针对承保此业务的保赔机构的监管规章,而是仅在2010年公布的(办法)中的“保险机构部分列明了一些如“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或每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和“每年10月15日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的要求,但并没有对于这些内容的具体解释。如此粗泛的规定不能良好约束监管对象的行为,因此称不上是监管得当。(四)保赔机构接受的监管相对宽松,对商业保险机构不公平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互相保险组织机构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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