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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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系统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杜绝违章违纪行为,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配备原则1.县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基层分局所需电动自行车的购置、发放、维护、收回、调配等工作。2.电动自行车属公务用车,专为基层工商人员配备。主要用于片区巡查、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调查处理消费纠纷和其他公务活动。3.电动自行车以分局为单位统一配备,财产所有权属县局,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4.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如出现退休、调出或调离基层岗位等情况,应将电动自行车交回县局办公室,由县局统一调配使用。二、使用规范1.车辆使用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2、的思想,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秒。2.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讲明书,并严格遵守讲明书有关规定,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3.杜绝出现酒后驾驶、闯红灯、超载、超速、抢道、逆行等危险行为。4.严禁驾驶带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参加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将带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酒店、歌厅、洗浴等公共场所。5.使用人应签订(公用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承诺书)后方可领取使用。三、车辆保管1.专人使用,专人保管。爱护车辆,保证车容整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2.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借与非
3、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四、车辆维修电动自行车如出现故障,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联络生产厂家。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负责免费维修;非保修范围内损坏的,由分局负责维修,费用自理;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赔偿。五、责任1.基层分局分局长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车辆使用人为详细责任人。2.非公务活动或因个人违章驾驶等因素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所造成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当。3.因个人原因致使车辆被盗的,由责任人根据规定赔偿。赔偿的标准为:自领用之日起2年以内的,根据购置价全额赔偿;2年以上至4年的,根据购置价的80%赔偿;4年以上至6年的,根据购置价的60%赔偿;6年以上至8年的,根据购置价的40%赔偿;8年以上至10年的,根据购置价的20%赔偿。六、附则本制度于2012年7月15日,2013年5月4日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的研究进行修订,自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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