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税缴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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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税缴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收购未税沙石、粘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下面简称扣缴义务人,其资源税的代扣代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沙石、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因其他用处而开采的沙石、粘土包括从河道挖掘河沙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2元。第四条本办法所列的沙石、粘土系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九类“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第五条沙石换算比例为:沙:1立方米=1.4吨石:1立方米=1.8吨第六条资源税计算公式:应扣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第七条扣缴义务人收购沙石、粘土时,应向供给方索取(资源税乙种管理证实)(附件2),无(资源税乙种管理证实)的,应于向供货方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初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不能准确核定应税沙石、粘土使用数量、正确计算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下列办法核定其收购使用数量并计算资源税额:根据工程预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定资源税,工程完工后,按工程决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进行资源税清算。对下列建筑物,可以参考2003年省建筑工
3、程、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按下面标准核定:1、小高层框架构造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56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2、多层(框架构造)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67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3、多层(砖混构造)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85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4、道路桥梁砼钢混构造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工程量立方米1.370.5元/立方米;5、6%水泥结沙石垫层应纳税额=工程量1.430.5元/立方米。其它建筑工程先按开票金额的0.3%核定征收沙石、粘土资源税,待工程完工后,根据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源税清算。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资源税的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或者于开具发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工程完工后清算,多退少补。第十条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购使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时,应获得(市地方税务局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已扣缴资源税证实单)附件3,否则应视同收购未税矿产品,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都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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