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为大病保险增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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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保险为大病保险增值现行大病保险支付标准采用“准普惠型的方式,各省市都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制定了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但是,这种“一刀切的灾难性卫生支出界定政策,并未与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收入和经济状况挂钩,限制了大病保险制度的实际受益人群规模,十分是针对特困人群,一个相对较低的医疗费用支出,也会成为一种灾难性卫生支出,未能真正解决由于大病引起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因而,管理部门能够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偿和专业服务。引入商业保险开展特困群众大病补充医疗救助工作,能够节省取证、调查、赔付等环节的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提高救助效率,降低政府
2、救助成本,减轻社会管理负担,节省政府投入。当前,大病保险承办方式分为委托经营和购买保险合同两类,二者对双方责任分担要求不同。在现行的合作机制下,不管是保险合同型还是委托管理型,在详细业务方面的分工比拟明确,但在风险分担机制上责任并不明晰。关于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业务,怎样合理界定和科学测算经办成本及利润,应该坚持3个原则:第一,科学区分“政策型和“管理型赔付盈亏。所谓“政策型赔付盈亏是指由政府医保政策完善和变化产生的,比方,医保目录调整、筹资水平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社保部门可采用历史数据方法,通过对基本医保历史数据进行测算以后得到预期赔付率。“管理型赔付盈亏则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
3、理活动所产生,应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当的盈亏部分,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实际赔付率与预期赔付率政策盈亏平衡点之差。第二,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成本应通过“科学预测、市场竞价、选择替补的方式合理确定。在商业保险公司愿意并有能力以合理成本承当大病保险业务的地区,政府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机构;在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接受成本价位时,社保部门能够作为替代机构经办该业务。第三,商业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不应包含在管理成本中作为固定费用核算,而是通过建立风险共担模型,构成有效的利益鼓励机制。商业保险公司专业优势体如今运行效率上,其盈余要靠公司投入优质资源加强经营管理产生。另外,要利用商业保险公司专业优势,扩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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