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技术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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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技术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全市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4号和(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报范围一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成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二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对照
2、相应资格初定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人员,根据个人自愿原则,亦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获得的专业资格,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根据。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来按国家规定初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六因工作需要转岗的,在现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现岗位初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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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 技术 工作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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