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就业工作施行意见-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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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委就业工作施行意见各镇、开发区、街道劳动保障所人事劳动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施行意见的通知)(锡滨委发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施行细则:一、实行自主创业鼓励政策1、实行开业补贴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区城镇“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享受低保家庭、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
2、就业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2、实行创业奖励对2010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一年内招用1名及以上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总额不超过15000元。二、实行公益岗位补贴扶持政策1、延续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就业岗位根据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签订劳务协议的除外,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
3、中开场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2、延续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根据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根据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场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三、实行重大项目社保补贴政策对重大项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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