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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材矿集中清理工作方案为切实保证矿产资源依法有序开采,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金属建材矿违法开采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施行管理办法)等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非金属建材矿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施行方案如下:指导思想深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于治理隐患、防备事故、保护环境,坚决打击各类非煤矿山违法行为,十分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非金属建材矿的违法行为,促进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整治内容一对下面类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1、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已过期的。2、非法开采
2、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3、已获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粉尘、噪音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5、年生产能力15万吨下面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型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6、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相关证照齐全的露天矿山,300米以内的限期关闭,由县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设备、设施、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及其他前期投入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300米1000米可视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逐步有序退出。同时要边开采边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矿山环境。7、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
3、令淘汰的。8、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二对下面类型矿山施行停产整顿:1、有偷、漏税行为的。2、越界开采的。3、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4、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5、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及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6、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的。7、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8、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9、未有效整治粉尘、噪音的。10、2011年以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整治步骤1、调
4、查摸底阶段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3月20日: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对全县非金属建材矿开展拉网式调查,逐矿进行清理核实,摸清本辖区有关基本数据,统计出已获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总数,十分是要摸清无证开采、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国省干道可视范围内的非金属建材矿具体情况。2、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5月1日:一是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关闭一批,整改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确定详细的停产整顿,以及关闭企业名单。二是对未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或许可超期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由国土部门制订详细方案,组织人员施行整顿或依法提请
5、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已获得采矿许可证,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开采的,由安监部门施行限期整改或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三是对粉尘噪音污染严重,达不到有效治理的,由环保部门施行限期整改或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四是对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开采、违背爆破安全规程、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发改、公安、人社等部门予以查处,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安监、国土、发改、环保、公安、工商、电力及相关乡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关停矿山企业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火工品和电力供给,拆除生产设备,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确保关停到位。3、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31日:对施行整改的非金属建材矿,
6、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在深化整顿关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非金属建材矿整体技术水安然平静安全保障能力。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县政府成立非金属建材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安监局局长、国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国税局局长、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人社、国土、安监、环保、国税、地税、公安、电力、工商及相关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非金属建材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2、明确职责,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又要密切配合,构成合力。
7、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并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县政府依法施行关闭。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严重、整治后仍不达标的矿山企业,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吊销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县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工商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各相关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组织,共同介入专项整治行动。3、加强监管,从严处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大矿山监管力度,凡不符合办证条件或证照过期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停产整顿的,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广泛发动,构成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气氛。要在媒体上公布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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