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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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s)问题的凸显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所衍生的社会现象。现象的存在已经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关注。早在2002年初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中国政府在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关注“弱势群体问题,进而使“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随后五年多的时间里,中国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为保障弱势群体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尤其是自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关注弱势群体愈加成为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在2007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和200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报告中,党和政府再
2、次重申,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要保障和改善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民生问题,进而到达“构筑和谐,实现公平的社会建设目的。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一个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假如弱势群体长期得不到关注,假如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同时,假如弱势群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而,我们必须把关爱弱势群体、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协调发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
3、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于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的作法。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起步比拟早,其作法相比照较成熟。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尤其是在建立法规方面获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从(宪法)到基本法、再到十分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一个相比照较完善的保护网。但由于我国社会变化快、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起步比拟晚等种种原因,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和危机。本文试从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出发,提出完善弱势群体行政法的设想。一、新中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历史与现
4、状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vulnerablegroups。它主要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等收入低、社会地位低、人格上弱、心理上弱、时机上弱的阶层。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作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32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中国的弱势群体保障立法获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这为今后相关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新中国
5、成立后,党和政府特别关注贫困群体的生活状况,于1950年6月由当时的政务院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并于1951年2月正式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建国后四十多年来中国企业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根据。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随后中国政府又陆续公布和施行了一系列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二)改革开放到90年代初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政府于1978年公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0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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