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库房及储存罐(地埋)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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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项 目 名 称 : 桶装库房及储存罐(地埋)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建 设 单 位 : 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二年四月国家生态环境部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格的单位编制。1. 项目名称 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为一个汉字)。2. 建设地点 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 行业类别 按国标填写。4. 总投资 指项目投资总额。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
2、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7. 预审意见 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桶装库房及储存罐(地埋)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养利身份证号61012519600624131X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镇崔南村联系人李养利联系电话13572945678邮政编码71
3、0306建设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镇崔南村一组(现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北侧地块)立项部门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码2019-610125-59-03-046784建设性质改扩建 行业类别及代码G59 仓储业占地面积(m2)1333.34m2绿化率(%)/总投资(万元)13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28.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1.9%评价经费(万元)-投产日期2020年6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背景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始建于199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并储存的品种主要为苯胺、燃料油;另外还有少量苯类、酯类、醇类等化学品主要以直拨直销的方式进行经营,厂区仅涉及少量
4、样品的储存(均为铁皮桶装储存,160kg/桶)。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投资6995万元对厂内储存及管理(设施)进行了改扩建,同时扩大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及规模。改扩建项目于2014年8月27日取得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的环评批复(即县环批复201450号,详见附件),并于次年2月委托西安圆方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同年6月取得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即县环批复201564号,详见附件)。现状厂区所有桶装化学品均铁皮桶装集中储存于库房内(乙类库房),未按照燃爆及毒害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储存。西安巨隆化工
5、有限公司为规范管理,降低化学品储存过程风险事故影响,拟将1间杂物库改造为甲类库房,将集中储存于现有乙类库房的甲类化学品储存于甲类库房;乙类化学品储存于现有库房(乙类库房)。同时为进一步增加危险化学品经营品类(具体新增品类及储存规模详见表1-4),投资130万元于现有场地北侧新征2亩建设用地建设库房及相关储存设施(即本次改扩建项目)。目前,本改扩建项目于2019年8月20日取得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确认,备案项目代码为“2019-610125-59-03-046784”(详见附件)。现状调查,场地为空地,尚未动工建设,拟取得环评批复后随即开工建设。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版)
6、中G5942,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生态环境部1号修改单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其中的四十九条中的180小条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见附件)。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参评人员踏勘现场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相关规范编制完成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桶装库房及储存罐(地埋)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项目相关判定情况表1-1 项目相关判定情况一览表项目文件名相关内容项目情况判定结论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改扩建项目属于仓储业,对照产业结构调
7、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改扩建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以及淘汰类之列,属于允许类;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8月20日取得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确认,详见附件。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符合负面清单/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及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西安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之列符合与条例、相关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19)4.1规划选址4.1.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本地区城乡规划,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2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间
8、距应按GB50016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仓库与铁路安全防护距离、与公路、广播电视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距离应符合其法规要求。4.1.3爆炸物库房除符合4.1.2要求外,与防护目标应至少保持1000m的距离。还应按GB/T37243的规定,采用事故后果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4.1.4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库房除符合4.1.2要求外,还应按GB/T37243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4.1.1本改扩建项目选址于鄠邑区甘亭镇崔南村一组现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北侧地块,位于鄠邑区北侧5km处,所处位置远离市区和居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9、侧;4.1.2本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由专业单位严格按GB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与周边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距离均符合其法规要求;4.1.3、4.1.4本改扩建项目所储存物质主要为苯甲醛、乙二醇等,对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19)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本改扩建项目所储存物质不在爆炸物、有毒、易燃气体之列,且本项目地处农村地区,公路、铁路、广播电视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防护目标距离均较远。现有项目安全防护距离严格遵照已经批复的安全评价报告要求执行。符合4.2建设要求4.2.1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应按GB5006平面布置、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通风等规定执行。4
10、.2.2爆炸物库房建设应按GB50089或GB50161平面布置、建筑与结构、消防、电气、通风等规定执行。4.2.3危险化学品库房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可能释放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库房的地面、踢脚应采取防腐材料。4.2.4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应按GB15603的规定执行。4.2.5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库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及库内分布等功能,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且应异地实时备份。4.2.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
11、规、标准规范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要求。4.2.7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种单独存放。当受条件限制,不同品种爆炸物需同库存放时,应确保爆炸物之间不是禁忌物品且包装完整无损。4.2.8有机氧化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4.2.9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应密闭储存在设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中的干燥区域内。4.2.10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的储存温度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并避免阳光直射。4.2.11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风,且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
12、要求。自反应物质及混合物只能在原装容器中存放。4.2.1-4.2.4:现有项目及本次改扩建项目均委托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其平面布置、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消防、通风等均满足相关规定要求;4.2.5企业建立有台账管理制度,针对危险化学品入库、出库等均做有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4.2.6本项目厂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管理。4.2.7本次改扩建项目拟对现有库房进行改造,使各类化学品按照危险特性分类分区储存,规范管理,降低化学品储存过程风险事故影响4.2.8-4.2.11本企业现有经营的化学品类及本改扩建项目新增经营品类均无
13、有机氧化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自热物质、自反应物质等符合4.3安全设施4.3.1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的爆炸环境电力装置按GB50058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库房爆炸危险环境内使用的电瓶车、铲车等作业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4.3.2危险化学品仓库防雷、防静电应按GB50057、12158的规定执行。4.3.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通信、火灾报警装置,有供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4.3.4储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按GB50493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风机连锁。报警信号应传至24h有人值守的场所,并设声光报警器。4.3.5储存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
14、库房应设置防液体流散措施。剧毒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安装通风设备。4.3.6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在库区建立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4.3.7危险化学品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能用水、泡沫等灭火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在库房外适当位置设置醒目标识。4.3.8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GB50016、GB50140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4.3.9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GB30077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4.3.1-4.3.3现有项目及本次改扩建项目均委托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其电力装置
15、满足GB50058中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防雷、防静电严格按GB50057、12158的规定进行设计。且厂区内设置有通信、火灾报警装置,有供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4.3.4现有项目设置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装置;针对本改扩建项目,本评价要求亦须设置相关检测报警装置4.3.5本改扩建项目新增经营品类均为地埋双层钢质储存储存;改造的库房所储存的化学品均为铁皮桶装储存,且地面及裙脚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防渗、防液体流散处理。4.3.6库房内及厂区均设立有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4.3.7厂区、库房门口及库房内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上均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3.8厂区、储罐区及仓
16、库门口均设置有消防沙、灭火器、铁铲等相关消防设施或器材4.3.9设置有完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统计年鉴(2004年),将各个行业共划分为20个行业,结合统计年鉴及中国安全生产年鉴。各个行业从业人数及死亡人数详见下表:按行业分事故死亡人数及从业人数行业类别死亡人数(人)从业人数(104人)20042005200620072004200520062007A农林牧渔业13518313289466.1466.3435.2426.3B采矿业8726828070235974500.75
17、09.2529.7535C制造业33743059324433933051321133523465.4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93398300312300.6299.9302.5303.4E建筑业2789260725462720841926.6988.71050.8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7221211192631.8613.9612.7623.1G信息运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将各个行业的员工事故死亡人数与从业人数的比值即为该行业从业风险的实际风险值。据此,可判断出交通运输和仓储业的实际风险值为0.30813673610-4(以2007年数据计算)。员工1年中从业时间为52周5天8h=
18、2080h,占全年的时间比率为0.2374。由此可算出员工从事该行业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值为0.30813673610-40.2374=0.7310-5,小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中个人基准风险110-5。因此,可以判断,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可接受。个人可接受风险是社会可接受风险的最小单元。本次以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即110-5计算,假定储罐区发生泄漏爆炸事故,0.5km范围内的人员全部中毒死亡,由于该区域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集中场所,包括本企业职工(7人),正常情况下,0.5k范围内人员将不超过50人
19、。对照社会风险曲线,可判定,该企业社会风险为可接受区。符合(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20、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
21、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
22、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
23、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使用安全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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