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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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日前,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文件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部署,省人社厅加大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力度,于2015年9月底印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闽人社发20155号),取消“两定点”审批,改为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通知明确
2、了在取消“两定点”审批后,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具体规则和流程。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通知明确了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的协议条件以及申请、评估、谈判、签约、公布、信息变更、管理形式等流程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医药机构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定点签约应提供的材料;确定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程序;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程序;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形式;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准则。其中,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定点签约应提供的材料、确定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程序等三项
3、是重点内容。三、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四项条件:一是要位于福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二是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三是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四是按照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对承担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参照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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