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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第1条检计处的基本职责: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第2条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第3条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第4条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
2、检验员、质量分析员)协助分厂,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分厂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第5条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第6条做好计量理化探伤工作、严格量检具,周期检定,量具维修工作,保证方法准确。第7条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第8条积极配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第9条原材料进厂检验: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处检验合格后,方可
3、入库并作好记录。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5、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供应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第十二条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
4、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分厂办手续处理。2、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完工检”。(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检验员在路线单及检验记录本上盖首检章,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3)、完工检:工序终结,零件去尽毛刺、铁屑、油污后进行。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主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按检测记录要求进行。一般零件(或一般项目)抽检不少于10%
5、,抽样检验时如发现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复查,若仍不合格则退回生产分厂自检处理,重新交验;否则,检验员可以拒检。3、凡跨部门加工的工序(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路线单上签字,否则,下道工序可以拒检。第十三条发现生产过程违反工艺规程,检验员应及时劝阻,若该行为为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检验组长有权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分厂领导,厂长或总工及质管部门。第十四条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零件),检查员可以拒检。第十五条全厂各生产环节都应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零件不能转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第十六条产品入库前必须按规定要求清洗,防锈或油封。凭检验员
6、在入库单签字后方可入库。第十七条齿轮箱产品逐台进行试车检验,检验员应做好试车检查记录,建档备查、试车检验严格按出厂试车规范进行,合格后方进行油漆,油封装箱。第十八条齿轮箱出厂,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油漆、油封、装箱逐合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出厂。第十九条凡属废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1、废品不准出售,废品须在废品上打上明显的废品标志或破坏,由供应处统一作为废钢铁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质量诉讼和索赔事故,均由责任单位负责。2、凡属隐瞒废品或有意逃避责任者,应严肃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热处理和表面处理检验:1、操作者必须在了解工艺,了解材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在自检合格后交检验员检验,合格后
7、方可继续加工。2、操作员严格执行工艺,对主要另件,关键另件的热温、保温时间、冷却剂温度、溶液成份、使用设备、工作区域等做好记录,检验员进行抽检。3、热处理零件经检验员签字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第二十一条装配成品检验:1、产品另件装配前,所有主要另件,均必须由入库单和入库标记才允许进行卸装。2、装配总装完成前另件必须清洗干净。3、在装配过程中,操作者不得对零件作非工艺修制,如需修制应经技术部门研究填写修改通知单。第二十二条油漆包装检验1、对产品的XX油漆,外观平整、色泽等由操作员自检后交检验员检查。2、产品试车,清洗工作完成后对附件、备件、油封、技术参数标牌等项目合格后,方可包装。3、包装要求
8、按技术要求进行。第二十三条工艺装备检验:1、外购的量具附有出厂价合格证书,凡无合格证,计量室可拒检。2、外购的工具、刃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3、自制的量具、工具、刃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4、未经检定或不合格的工具、量具、刃具,一律不准发放使用。5、为保证量值的正确传递,全厂所有量具从入库、发放、使用权直至报废,均由计量室负责验收、建档、周检、修理和处理,按相应的计量制度实施执行。6、夹具、辅具、模具的检验应“按工艺装配检验制度”实施,须随同图纸一同入库。7、新制模、辅、夹具投入使用时,使用单位负责会同设计、制造、检验部门进行验证;验证应填写验证单,各方签字,以备查考。8、未经验证的工艺
9、装备,因任意投入使用而产生零件报废、质量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9、工艺装备实行定期更换和检验,精度不能保证、零件已磨损或缺件的工艺装备,不许发放使用。使用中工艺装备若发现类情况,使用单应予停用并及时向工具处提请修理或补齐。10、经检验(验证)不合格而需使用的工艺装备,由工具处会同有关单协商,办理让步手续。经总工或技术部门批准后,通知检计处做好特殊标记方可入库。第二十四条设备修理检验:1、机床设备应按“设备维修制度”实行维修保养和修理,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设备处提请修复。2、设备大修后应按设备出厂精度要求,严格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受检合格后,在大修设备完工通知单上签字。3、使用中的高、精、关键设备配合设备处进行精度定期。检查。第二十五条新产品试制检验1、新产品试制过程所需的材质记录由技术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记录。2、新产品试制过程的有关零件,整机的检测数据和试验记录由检验部门负责。3、检验部门提出新产品鉴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对能否符合作出明确意见。4、未经鉴定的新产品不得批量投产,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厂部批准。批准后生产的产品,检计处只开具“试制产品出厂合格证”。本制度各条款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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