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9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编号:(X)XK13-01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8)(有机产品(类)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应执行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25.3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企业出厂检验项目195.4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
2、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25.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26 证书和标志246.1 证书246.2 标志24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58 监督检查269 收费26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611 附则27附件1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8附件2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0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2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3附件5 检验报告44I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3、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已形成商品)划分为9个产品单元、23个产品品种(见表1)。表1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产
4、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等级序号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级1烷烃1工业用环戊烷2工业己烷2工业醇、醛、酮、醚3工业用异丁醇#优等品、合格品4工业用仲丁醇#5工业氯乙醇溶液6变性燃料乙醇7工业氯甲基甲醚一等品、合格品8工业用甲乙酮通用级、氨酯级3工业有机酸、酐、酯9工业用乙酸乙烯酯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0磷酸三甲苯酯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1熔模铸造用硅酸乙酯硅酸乙酯32、硅酸乙酯4012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4胺及酰胺13工业二甲基甲酰胺一等品、合格品14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5脂松节油及其组分15脂松节油优级、一级16-蒎烯90、95
5、17-蒎烯80、90、956煤焦油制品18煤沥青低温沥青(1号、2号)、中温沥青1号、2号)、高温沥青7杂环化合物19工业1,4-氧氮杂环己烷(吗啉)一等品、合格品20工业喹啉8二硫化碳21工业二硫化碳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9含氮化合物22工业用乙腈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23工业用丙烯腈#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注:标注#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
6、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
7、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联 系 人:陈瑞
8、英 孙 琳2.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北京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
9、 话:010-59202657 64270352传 真:010-59202657 64270352电子信箱:联 系 人:范彦如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
10、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
11、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为:(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2)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3.7.2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
12、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
13、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
14、,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
15、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有机
16、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
17、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 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工业二硫化碳、工业用乙腈和工业用丙烯腈等产品由企业自主选择的
18、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其它产品由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
19、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
20、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
21、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应执行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烷烃1工业用环戊烷产品标准GB/T 18825-2002工业用环戊烷相关标准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6283-2008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80-2003 液化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危险 化学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