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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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缘由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歼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状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 (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
2、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别状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其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3、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肯定过错的状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次,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
4、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改变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看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
5、偿金,但也存在许多问题。1、预报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假如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肯定就业实力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明显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报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
6、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实行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
7、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1、立法技术采纳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意特别困难多变的现实状况假如劳动者出现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峻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事实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峻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xx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赐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
8、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xx多元损失是属于“严峻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运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方法再录用,再解除,运用人单位廉价运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高校生,与一
9、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赐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状况下,公司应当赐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阅历及良好的英语沟通实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实力。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
10、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看法,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聘请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详细法律规定的状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3、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要件未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加确定权。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状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
11、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三)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状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模糊的、不具有操作性。1、破产界限规定不明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峻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宣告破产。” 这样的规定使破产缘由多元化和困难化,受到很多学者的指责。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峻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峻亏损以及其严峻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逆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需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缘由多元化的结构增加了用人单
12、位、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逆境企业的困难。我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峻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峻亏损”仍旧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实践中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差别。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造成了对逆境企业认定的困难,给经济性裁员制度实施的前提造成了相识的不一。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明确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峻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
13、去依据各企业的不怜悯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推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界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不分的老路上。3、对被裁人员的标准规定过于单
14、一我国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有些特别的劳动者须要特别的爱护,将他们纳入裁员的对象将有违社会的公允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实行“一刀切”的简洁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别状况。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鉴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本人在借鉴实践阅历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
15、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1、预报通知期限应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状况分别设定现行劳动法规定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是统一的,一律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目前我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特别困难,对于这些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就业实力且家庭负担较重的劳动者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得太短。所以,建议立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通知期为30天,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知期,假如劳动者不须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单位可赐予相应时间的工资,以代替通知期。2、完善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报解
16、除合同的条件限制很严,但程序上却非常简洁。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时应规定:用人单位在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听取工会和劳动者的看法的程序。用人单位对工会和劳动者的看法必需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如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需告知劳动者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假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程序,应向劳动者赔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惩处。(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1、将现在采纳完全列举式立法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形式理由如前所述,单纯实行列举式规定虽然简洁明确,但却难以适应特别困难多变的现实状况。完全概括式的规定,在实践中难驾驭,还要采纳司法说明的形式予以列举
17、,增加了法律的繁琐。所以取其所长,补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纳概括式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来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2、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谈话告知并说明理由的程序,也没有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看法的程序,更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的权利和机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不公允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制度上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需事先与劳动者谈话,告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应当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看法。三是劳动者在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辩必需书
18、面答复。以体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双方对等、公开、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削减纠纷的发生。3、完善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性要件制定内部规则的主体合格,内部规则必需有公开或备案的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列举内部劳动规则内容所必备的事项,给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详细内容,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探讨通过方可生效。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内部规则的状况发生。(三)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几点建议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逆境企业认定标准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缘由的规定抽象、模糊,不具有操作性,造成实际中逆境企业的认定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的界限。对于破产缘由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
19、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实行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缘由,并实行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为两个推断标准。在我国破产缘由必需建立一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缘由。无论是全民全部制企业还是其他全部制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峻亏损,还是因为其他缘由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爱护,或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安排进行重整。这时困难企业就可以依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安排的须要进行裁员。这样确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透亮度,可以更好的防
20、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性裁员制度侵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对困难企业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程序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实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的实惠措施来限制企业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建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削减企业的裁员行为。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允、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许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
21、社会弱者以及须要特殊爱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允。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结 语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爱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爱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淌与稳定,所以肯定要依据中国的实际状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淌,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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