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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写好法庭辩论词怎样写好法庭辩论词辩护词怎样写,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不同律师写的辩护词完全不一样,各按各的章法,各按各的道。下面学习啦我整理的怎样写好法庭辩论词,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怎样写好法庭辩论词一、要擅长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的合法权益。因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下面下四类。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七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成心杀人、成心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不以为
3、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缺乏的无罪推定; (3)刑法不予追查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查。2、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1)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成心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2)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3)
4、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十分是没有死刑; (4)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5)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 (6)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到达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3、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
5、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能够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讯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唆使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唆使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
6、对于主犯,(2)唆使犯相对于被唆使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能够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能够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时机率先向法院提出,
7、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讲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讲的了。其实则不以为然,碰到上述情况时,能够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讲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下面,简单罗列一下辩护中常作辩题的酌定情节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成心的间接成心,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成心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成心杀人。2、主观恶性
8、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构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虽
9、未施行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怎样拉开档次的问题。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时又认定姜连生的犯罪作用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连生稍次,结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下面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固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以在法定刑下面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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