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结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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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结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结1涉诉信访,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党委、人大的信访机构提出看法、建议和要求,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信访事项一般包括:不服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作奸犯科行为;询问有关政策、法律和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供应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看法和看法。涉诉信访往往是与详细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肯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涉及诉讼程序、案件执行
2、、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官的工作看法、方法和司法礼仪等问题。一、当前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1、信访总量居高不下,越级上访增幅较快。2、信访老户痼疾不化,闹访、缠访和暴力上访呈上升趋势。一些上访户将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为满意自己的过分要求,每天上访,到处上访;少数无理上访老户,为达非法目的,上访时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逼。更有甚者,实行暴力损害他人,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平安。3、群体性诉讼来访增多,诉前信访工作压力增大。此类信访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保险、涉农纠纷等领域。4、上级法院交办案件增多、交办力度不断加大。中心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根据“谁主
3、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将一些越级上访的案件干脆交基层法院办理。二、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缘由1、社会转型过程中冲突冲突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冲突错综困难,人民法院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冲突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冲突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冲突,成了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非常重要职能。2、信访人法律学问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信访人员在与政府、单位、他人等发生纠纷后,来到法院后要求解决问题,又不想打官司,将应当由政府解决的冲突推向法院,增加了法院诉前信访的压力;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有意
4、放弃上诉权利,想利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变更对自己的不利判决。3、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或是行政程序违法,或是处理结果不公允,引起群众诉讼;有些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政府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能充分做好劝服教化工作,工作方法简洁,引发冲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后,冲突转移到法院。4、对个别上访人员一味迁就,上访人尝到了甜头后,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意,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极少数上访户在要求得到满意后,还到处怂恿其他上访户,造成恶性循环。三、涉诉信访对法院发展的消极影响信访问题对法院发展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审
5、判工作、法官队伍、法院形象和司法指导思想上的影响。1、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涉诉信访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案件数量的影响。信访案件一是牵涉精力、耗费时间,影响结案数量。二是扩大支出。法院不想多收案、多办案。该立的不立,出现新的“告状难”。另一方面是对案件质量的影响。由于一些当事人长期信访,使得一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等多道程序,案件结果改过来、改过去。由于有的当事人采纳暴力威逼或冷暴力(自杀、喝药、跳楼等)要挟,迫使法官按其意志办案,造成为了解决信访问题,无限期拖延结案或判决照看上访人,以不惜牺牲法律的公正性作为代价,干脆影响了法院的审判质量。2、对法官队伍的影
6、响。涉诉信访对法官队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意识的影响、对法官队伍稳定性的影响。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意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官,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违规实行一些诉讼措施,虽然一时起到了维护信访人利益,不产生涉诉信访的效果,但许多时候却是以牺牲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法律肃穆性为代价的,有时还会造成双方上访。还有的状况下为了不产生信访,对一起简洁的案件,不敢干脆进行判决,长期地进行调解,使裁判结果的时效性大大缺失,司法的公正性也大打折扣。各单位特殊是政法机关都惧怕上访,谈“访”色变。有些法官患上了“焦虑综合症”。基层法院领导和法官不少人经常夜里睡不好觉,总担忧哪个当事人又去上访了。普遍存
7、在较大的“心理压力”、“心理不平衡”、“心理疲惫”、“浮躁”、“压抑”、“焦虑”、“抑郁”。究其缘由,除竞争、责任追究、一票推翻、绩效考核评比、意外事务等工作与责任的双重压力外,还有现阶段困难的社会现象压力,特殊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信访压力。信访工作已成为考核干部 的重要标尺。无论哪一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总担忧因信访问题被点名、指责、撤职、受处分。不得不高度重视信访。从接待立案之初就起先担忧双方是否会上访,双方的性格是否偏执,是否通情达理,是否与大多数当事人一样。一旦发觉当事人说话粗硬,看问题偏执,心情易激烈,就不敢接案,始终担忧不照看他让他满足,他会上访;如照看他,处理偏颇有违法律。假如因法
8、官看法、方法、执法过错等自身缘由引发上访,被追究责任,领导和法官心理尚能接受。但对当事人无理上访,成天缠访不止,上级通报指责,追究责任不止,有理无理一样,基层法院领导和法官就会心理不平衡,无形中就增加了无穷的心理压力。有信访苗头迹象的案件,谁都不愿立、不愿管,相互推诿扯皮。无论上级如何要求,如何号召解决群众“告状难”、“立案难”。法官们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立的案不立,能不主办的案不主办,甚至连参与一下合议庭都不情愿或不敢多参与,生怕有上访或被追究责任。上述这些现象,使一些法官产生了对法律权威和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信仰的危机。在对法官队伍稳定性的影响上,主要体现在由于法官特殊是基层的法官,一方面
9、要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时刻面对日益严峻的信访形势。原来做为法官只要对法律负责,公正高效地进行裁判即可,但由于信访形势的要求,使得他们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一些信访当事人负责,包息访、包稳控,敏感时期还得日夜看死盯牢,管吃、管住宾馆、管去旅游等。不然的话,一旦有人上访,就有可能被通报、被处分。堂堂的专政执法机关是党的“刀把子”,却只有被动地挨打、挨骂受气的份。在工作中必需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经常受诬陷、受诬告,自己的权益无从爱护,何以有实力、有权威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理非法上访者得不到惩戒,诬告陷害法官的违法者受不到制裁,而公正执法者却要因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和无理取闹
10、的上访行为而受到指责处分,这将会形成一种什么样的混乱无序的局面!有的上访人公然声称:“案件你改不改,假如不改,我就进京上访。让你们花钱去接,还得挨指责受处分,吃不了兜着走!”肆无忌惮地对法官进行恫吓。这是制度的缺憾,这是法院的缺憾,更是法律的悲伤!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信访形势压力,再加上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的不到位(如工资水平低、人身平安无保障、其他职业保障差等),使大批基层法官流失,干脆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性。3、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法院公众形象和司法权威的影响。法院做为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应当具有良好的形象。可是由于一些长期信访现象的存在,特殊是一些在法院大吵
11、大闹、冲击、围堵、攻击法院或法官,公然亵渎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等无理缠访闹访现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峻损害。另一方面是一些信访案件多次进行再审,对法院裁判的肃穆性和权威性产生了干脆挑战,影响了法院裁判结果的肃穆性和权威性。对信访案件的“特事特办”,“拿钱消灾、买稳定”、“法外施恩”等状况和做法,干脆影响到其他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不是依法办事,根据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诉或申请执行,而是干脆去上访,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惊奇现象。一味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追责,却放弃或不主见制裁违法上访和无理取闹者。再追责施压,法官也无方法解决。如不想被追责,只有“违法”办案,“法外施恩”,“拿
12、钱买稳定”,这样又会造成对方当事人上访或其他当事人效仿。在案件处理上无法满意上访人时,为了不让其上访,法院出钱、法官个人出钱、甚至法官给当事人磕头的心都有。一方是无理的重复上访,一方是无奈的重复接访。一方是上访要求过高或不合法,一方是有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且已复查多次。当事人一上访,法院就得去接,就得挨批受罚出钱,甚至还得挨打。有时警车还被砸毁公物被损坏。这提倡了什么?助长了什么?影响了什么?结果会是什么?4、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允正义、公正高效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做为法院,就应当维护社会公允正义,公正高效地裁判纠纷。可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一些法官在裁
13、判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做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出现了久调不决、久执不结等不良现象。四、削减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对策1、转变观念,提高相识,加强信访工作的责随意识。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充分相识到信访无小事,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注意化解社会冲突,不能因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冲突的激化,引起恶性信访案件的发生。2、加强调解,注意疏导,做好判前判中判后的服判息诉工作。在过去突出庭前、庭中调解的基础上,开拓思路,走出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长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息诉工作。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具体询问对
14、哪些问题不服,有何理由,再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明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道理,或者通过沟通使他们接受判决,不再缠讼,最大程度地削减申诉、上访。3、分工负责,责任落实,做好初信初访接待处理工作。对初访案件,法院各部门必需引起高度重视,不得推诿、延误时机。对在办案件或者未经复查的已结案件,初次来信来访的,一律由原审判部门干脆处理,在确定的时间内接待来访者或给来信者复函;全面推行原审承办人法律释明制度,凡裁判生效后一年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原审承办人负责法律释明工作,并要填写释明状况反馈表交立案庭。4、构建科学、合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申诉复查制度,在立案时建立申诉程序告知制度,复查中要强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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