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许可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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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许可程序1.1 申请和受理1.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1.1.1.3 生产许
2、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1.1.1.4 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1.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1.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1.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3、。1.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1.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
4、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1.2 企业实地核查1.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1.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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