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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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1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建标【2007】125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
2、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求,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征求各专业验收规范主编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终经审定定稿。本标准共分6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本标准条文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 增加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
3、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的判定方法。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
4、3,电子邮箱:GB,电话:010-645172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1总 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1.0.4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建筑工程b
5、uildingengineering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2.0.2检验 inspection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3进场检验site inspection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2.0.4见证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
6、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2.0.5复验 repeat test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供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2.0.6检验批 inspectionlot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7验收 acceptance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2.0
7、.8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9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0抽样方案sampling 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2.0.11计数检验countinginspection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作出判定的检验方法。2.0.12计量检验quantitativeinspection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2.0.13错判概率probability of com
8、mission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表示。2.0.14 漏判概率 probability of ommission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表示。2.0.15观感质量 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2.0.16返修 repair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2.0.17返工 rework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
9、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应进行检查。各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3对于监理单位提
10、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查对象已有检验结果可以重复利用。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
11、、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进行抽样检验。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3.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
12、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3.0.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式。3.0.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9的规定。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对应
13、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
14、、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4.0.8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15、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
16、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填写。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填写。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
17、、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
18、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的验收。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包单位。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
19、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表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开工日期: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序号项目内容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2现场质量责任制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5图纸会审记录6地质勘查资料7施工技术标准8
20、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批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11计量设备配备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13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制度自检结果: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检查结论: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B.0.1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B.0.1划分。表B.0.1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地基与基础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平整 基坑支护 排桩,重力式挡土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土钉墙与复合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钢或混凝土支撑,锚杆,降水与排水 地基处理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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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筑 工程施工 质量 验收 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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