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制度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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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劳务分包管理制度11.全部分包必需持有合格的施工资质手续。2.进场后在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3.全部分包人员必需随时持有身份证,凭身份证办理所在项目部统一格式的现场施工人员胸卡,胸卡加盖项目部公章有效,人员离开工地时,胸卡收回。4.分包进场后,三天内将建委备案花名册、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管理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5.分包单位必需设置与项目部相应的劳务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务人员管理职责6.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7.凡跨省市用工的分包,必需与所用工人签订单体合同8.全部分包必需仔细执行平安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
2、平安操作规程,合理支配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平安健康负责。劳务分包管理制度2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削减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干脆将劳务作业发包
3、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其次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干脆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纳书面方式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运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第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三)合同工期
4、以及调整的要求;(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依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第五条 本市推行运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
5、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选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选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修理保证金的内容。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纳“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第八条 采纳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爱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
6、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刚好调整。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
7、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纳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
8、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第十五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五)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刚好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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