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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1居处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看法: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旧担当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恳求应予以驳回。原告在起诉状中共供应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xx年4月15日准
2、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担当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旧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担当本不应当担当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0日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2答辩人(被告):景德镇某金
3、融市场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一、本案合同无效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方法(下称拆借方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据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详细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方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
4、无效。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依据拆借方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自不待言,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峻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爱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
5、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2、合同既然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其次,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爱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方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爱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惩罚。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
6、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依据,更与法律相悖,恳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此 致答辩人:景德镇某金融市场年 月 日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3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
7、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说明第五十四条其次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需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托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状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供应相关的书面托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明。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全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此致xx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 xxxxx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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