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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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2、(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
3、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1.4.3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
4、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1.4.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救援装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科技含量和指挥能力。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能力。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组织体系本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
5、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本级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省外(境外)救援力量。2.2 省安委会职责省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
6、,按规定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2.3 省安委会办公室职责作为省安委会的办事机构,省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1)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2)组织协调省本级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3)组织编制和管理省本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4)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5)协调与省本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6)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联系机制,保证信
7、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措施,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实施配套的辅助性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增援请求,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2.4.1 有关部门职责(1)工矿商贸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其中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2)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河
8、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4)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5)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6)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7)供电、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8)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协调。(9)海上人命救助和水
9、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交通厅和河北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10)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1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指挥。2.4.2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1)应急通信保障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2)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河北海事局、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省武警总队指导武警部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4)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
10、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等工作。(5)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保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保障。(7)省安委会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保障计划,同时做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基本生活物资等与应急救援有关的物资储备目录。省财政厅根据省安委会提供的目录及数量设立专项储备资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类物资储备及储备物资的协调调度和运输保障工作。(8)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9)灾民转移、安置及特困灾民救助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
11、。(10)与安全生产灾难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11)新闻报道工作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12)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信息,由省气象局负责提供。(1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2.4.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
12、故灾难事态进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应及时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省政府有
13、关部门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可越级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政府。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
14、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3.2 预警行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4 应急响应4
15、.1 分级响应级应急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本省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级应急响应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组织实施。在需要进行级应急响应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省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及省安委会的要求,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4.1.1 在进行级响应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16、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2)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5)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省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4.1.2 在进行级响应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2)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
17、定,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有关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3)需要其他部门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5)其他必要措施。4.1.3 在进行级响应时,事发地设区市的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情况。(2)启动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3)需要有关地区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4.2 指挥和协调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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