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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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 峰 学 院 文 件赤院院字2014号 赤峰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我校设置的各本科专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按其对应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章
2、申请条件第三条 凡在我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习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籍普通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毕业生的学分要求,获得毕业证书,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者。3掌握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初步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自学能力,实习、实验、实践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以上。4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自2012届毕业生起,普通文科、理科学位英语成绩在以往规定成绩基础上逐年递增3
3、%,音乐、美术、体育、学前专业以及蒙授学生、汉授零起点学生学位英语成绩在以往规定成绩基础上逐年递增2%,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具体分数要求参见下表:2013届2014届2015届2016届普文普理329339349359音体美学前259264269274蒙汉授零起点228233238243(2)小语种(日语、俄语)学生的学位授予成绩若单科期末考试成绩及格,即视为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位外语成绩标准。(3)各专业学生须参加国家计算机一级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即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成绩标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修业期间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者; 2在修业期间曾因违纪受到
4、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3.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定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者。 第五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第六条 辅修专业学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2.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且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3. 完成辅修专业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合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合格。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
5、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提出建议名单,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委员会成员须从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人员中遴选。但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2/3。第九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4人。其中主任原则上应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批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2听取和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3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4审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与标准;5审查和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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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 学院 学分制 学士学位 管理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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