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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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及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
2、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受益范围区分为单幢楼栋业主共同受益的部分,简称楼栋共用部位;以及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共同受益的部分,简称小区共用部位。第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建部门代管,并依法依规履行好专项维修资金代管职责。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通
3、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开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第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弹性归集、钱随房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做好辖区内维修项目的招投标和维修监管工作。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代管部门3年内委托政府专项审计不得少于一次,并公布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交存第九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
4、、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后受让土地的所建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含商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单幢住宅业主按50元/平方米交存,带电梯的住
5、宅、非住宅业主按90元/平方米交存。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的由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全额代缴专项维修资金;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总费用的30,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缴纳总费用的70。第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第十四条 未依法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五条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
6、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六条 未交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补交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数额和维修方案及标准由业主大会按照社区(村)委、物业企业、业委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来确定。鼓励提倡业主采用银行卡代扣或随水、电、气、物业费一并缴纳的方式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专项维修资金80%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
7、代管部门应根据本地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在确保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第三章使用第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以及风险分担、业主互助的原则。(一)可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次性表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执行。(二)可以区分所有,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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