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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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南京*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区(县)* 。场所属于*自有、租用(选一), 邮政编码:*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公司等)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或公民个人(选一)。第五条 举办者属于*要求或不要求(选一)取得合理回报者。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3、,*。第十二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可选);第十三条 办学范围:*;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注:董事会一般用于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机构;理事会一般用于举办者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机构)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的产生方式: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院长、主任)、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
4、:每届任期*年(最长时间不超过4年),*董事、理事 (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选一)的产生或罢免:在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由董(理)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的人员变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召开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
5、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行使的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在(董事长、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 (选一)的人选中推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应是决策机构成员。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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