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保健工作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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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保健工作制度幼儿园保健工作制度11、必需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留意饮食卫生,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3、每学期全面体检一次,每2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对弱视幼儿每2个月测查一次;每学期验血色素一次;每2个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制度。4、坚持晨检、午检制度,发觉疾病刚好处理,并做好记录。5、新生入园和新工作人员到岗均要先做体检,以后半年验血复查一次,发觉肝炎和其它传染病马上离园隔离和治疗。6、协作卫生部门做
2、好预防接种工作。7、为幼儿供应合理膳食,每周制定食谱,定期计算养分摄取量,每月召开膳食委员会。8、每天保证供应足够的温度适中的开水,每天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示幼儿饮水,培育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9、培育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提示幼儿每天大便一次。10、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11、夏季留意为幼儿抹汗、换衣、洗澡、洗头、洗脚;冬季留意为幼儿防寒。12、老师必需留意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平安教化,增加自我爱护意识,养成正确的坐、立、行、走姿态,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幼儿园保健工作制度2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
3、,预防和削减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化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方法(20xx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仔细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帮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帮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限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
4、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驾驭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状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相关信息。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帮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安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养分、体格熬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沟通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供应疾病预防限制询问服务和指导。卫
5、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限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供应餐饮服务的,应当根据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仔细落实各项食品平安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平安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九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供应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平安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平安;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平安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
6、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十一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详细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依据自身状况设置视察室。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
7、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中学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学问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学问,驾驭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养分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四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五条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学问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学问宣扬教化、疾病预防、卫
8、生消毒、膳食养分、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详细指导。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需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膜炎等),应当马上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育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
9、康;(二)为儿童供应合理的养分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意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养分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熬炼安排,依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嬉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协作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视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觉问题刚好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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