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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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临劳社发200954号)第1章 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为了加强对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参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仅用于临沂市范围内市级竞赛活动及其管理。 第2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举办竞赛活动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处)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竞赛组
2、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负责竞赛奖品、物品(包括纪念品、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六条为做好竞赛的各项技术工作,须成立竞赛评判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
3、。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和保密性,评判委员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命题工作。第七条各竞赛机构须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合力办好竞赛活动。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级一类竞赛由临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文组织实施;市级二类竞赛由有关部门、行业(行业组织)等联合发文组织实施,
4、并由市职业技术教育处负责审核备案。第九条各县区及各行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市级一类竞赛活动,并成立相应县区、行业竞赛组委会,在市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辖区、本行业的竞赛活动。第十条市级二类竞赛主要由相关行业(行业组织)牵头负责组织,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参与此类竞赛活动,并对其进行政策支持、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行业竞赛组委会在具体组织竞赛活动过程中,应主动与县区劳动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沟通情况,争取竞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支持,并接受其监督指导。第四章备案立项第十一条举办市级竞赛活动,应首先向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术教育处提出申请,经备案登记后立项实施。第十二条市级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
5、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职业技能竞赛备案手续:(一)举办单一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30日内向职业技术教育处报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申请表;职业技术教育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请立项手续。(二)举办跨县区、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60日内向职业技术教育处报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申请表;职业技术教育处应当自收到
6、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请立项。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办理申请立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报告;(二)举办竞赛活动备案表;(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四)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五)竞赛评委会成员名单;(六)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七)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八)主办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承办竞赛活动,应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第十五条竞赛主办单位拟邀请外地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应事先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第十六条对符合本规程规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应予以办理职业技能竞赛
7、备案手续,并与其就各方的责、权、利等有关内容签订工作协议,规范各方在竞赛期间的行为。竞赛主办单位应共同下发相关文件,组织开展竞赛活动;对不符合本技术规程规定条件的举办单位,职业技术教育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第十七条竞赛活动备案立项后,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内容的,应向职业技术教育处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须取消竞赛活动的,应向职业技术教育处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八条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业技术教育处有权取消其举办资格:(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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