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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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序号必须做的事项禁止做的事项1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禁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2经营的食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禁止食盐经营有下列行为:(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
2、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3食盐的包装上必须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4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必须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禁止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禁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食盐,禁止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外销售食盐。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弄虚作假。禁止记录和凭证在2年内销毁。7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信息。禁止食盐零售单位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不履行记录、查验责任。8加碘食盐必须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内蒙古自治区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为:25 mg/kg30%或(1833)mg/kg(以碘元素计)。禁止销售无明显标注加碘或未加碘标识的食盐;禁止销售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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