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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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序号必须做的事项禁止做的事项1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2必须经营取得产品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经营未经产品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3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禁止经营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4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
2、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禁止经营未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的婴幼儿配方乳粉。5经营者应当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禁止经营未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婴幼儿配方乳粉。6经营者应当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将问题产品上市销售。7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禁止在专柜专区外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8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禁止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与药品混放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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