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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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
2、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第六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事权划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应当由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随机检查和异地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下级市场监
4、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第九条(上级指定检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管辖权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检查。第十一条(跨领域监督检查)鼓励地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事权范围内开展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监督检查。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环节检查内容)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食品安全自查、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生产
5、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检验能力和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信息记录等情况。除前款规定外,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对按照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情况、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情况、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情况等。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委托加工情况等。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产品追溯情况。第十三条(食品销售环节主要检查内容)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情况、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维持情况、经营场所
6、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落实情况、进货查验情况、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情况、温度控制及记录情况、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管理和处置情况等。对从事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相关备案情况、相关信息记录情况、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及落实情况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经营者执行专柜专区销售情况、消费提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第十四条(特殊场所主要检查内容)对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举办前相关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资质、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及落实情况
7、、食品安全检查情况等。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检查内容)餐饮服务环节主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性,信息公示,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过程,备餐、供餐与配送,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等情况。对从事加工制作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内容,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确定监督检查具体内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进行细化、补充。 对新业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由省级市
8、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检查要点及新业态特有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检查要点,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七条(监督检查计划)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情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B级食品生产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特殊食品生产者和风险等级为C、D级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风险等级为
9、D级的食品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其他风险等级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线索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等食品生产者实施体系检查。第十八条(“双随机”抽查)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检查人员。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对较高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应严于对较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组建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
10、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等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聘用制检查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聘用制检查人员和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二十条(检查告知)检查组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并告知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工作纪律等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进入现场)检查组有权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场所实施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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