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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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
2、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三)有
3、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
4、请表一式四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八)单位住所证明;(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
5、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
6、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第十五条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7、。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第十八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8、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 测绘单位在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
9、情形。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0、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年八月八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目 录一、序言二、通用标准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十三、甲(特)级标准序 言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
11、、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
12、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通用指标等级(甲、乙、丙、丁级)主体资格1、具有法人资格。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
13、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应当有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3、中外合资的测绘企业应由中方控股,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人员状况1、本标准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7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4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14、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具有测绘中专以上学历,但无高、中级技术职务,且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2、从事5年以上测绘工作的测绘相关专业(如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计算机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3、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
15、人员。院校所属测绘单位聘请在职教师从事测绘活动的,其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30%。仪器状况按各专业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以及闲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审查发证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分级指标考核内容等级备注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单位资历单位成立时间(年)53-高新技术单位可以适当减少成立时间管理水平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一般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
16、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一般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应当通过市(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应当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已经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提供认证证书;尚未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提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证明文件。资料档案管理测绘成果及资
17、料档案管理制度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一般应当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的认证认可;尚未取得认证认可的,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的认证认可,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市(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测绘业绩主要测绘项目完成情况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
18、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有经市(地)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有经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较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新成立的单位除外大地测量专业标准专业范围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备注甲级乙级1、卫星定位测量2、三角测量3、水准测量4、天文测量5、重力测量6、大地测量数据处理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40人(高级4,中级12)25人(高级2,中级8)仪器设备卫星定位测量GPS接收机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10台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6台水准测量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5台S1级
19、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3台天文测量天文测量设备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2台套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1台套重力测量重力仪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4台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2台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工作站微机工作站台以上,微机不少于20台工作站台以上,微机不少于10台各类软件配套齐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具有独立完成二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具有独立完成四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作业限额无限额限制1:级以下;2:三等以下;3:三等以下;4:三等以下;5:专业重力测量;6:相应于上述限额。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专业范围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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