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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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天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事故分级11.4 适用范围31.5 工作原则32 组织体系及职责42.1 指挥机构42.2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4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52.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5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93 监测、报告与评估113.1 监测预警113.2 信息报告113.3 事故评估134 应急响应144.1 分级响应144.2 现场处置144.3 信息发布154.4 应急调整和终止155 后期处置165.1 支付费用165.2 销毁污染物165.3 征用补偿175.4 总结评估176 应急保障176.
2、1 队伍保障176.2 物资保障176.3 资金保障176.4 医疗保障186.5 通信保障187 监督管理187.1 预案演练187.2 宣传培训187.3 奖励与惩处188 附则188.1 名词术语198.2 跨省、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198.3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198.4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208.5 预案的实施209 附件20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本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本区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3、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事故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
4、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地)级以
5、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或需要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和较大(级)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1.5 工作原则(l)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
6、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和健康的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增强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指挥机构成立广州市天河区食品
7、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食品安全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工作。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事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园林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金融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
8、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食安办、天河交警大队等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2.2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和副指挥官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食安办副主任(区市场监
9、管局副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街道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组织开展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协调牵头处置部门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
10、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网上舆情引导。(2)区委统战部(区委台办、区侨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涉港澳特区政府、港澳特区官方人员事务。(3)区食安办: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置工作。(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食品经营市场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相
11、关产品进行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负责按规定权限调查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涉及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5)区政府办公室:参与制订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指导、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协助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的外国驻穗领事机构、外国政府官方人员进行沟通,配合涉外事故的处理工作。(6)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粮食安全事故的政策性粮食;对确认属于政策性承储企
12、业流通中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参与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定货和储备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储备商品的供给;负责全区储备粮工作。(7)区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8)区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不含职业技术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9)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制造、传播谣言行为。(10)天河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秩序,保障
13、应急车辆通行。(11)区民政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食堂、社区老年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12)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政府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1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院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应急处理。(14)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污染物的处置工作。(15)区住建园林局(区交通运输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组织应急处
14、理;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1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畜禽屠宰环节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17)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涉及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18)区商务金融局:负责食盐市场供应环节的应急管理,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食盐市场供应环节
15、的食盐安全事故调查。(1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患者医疗救治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及时向同级食品监管部门通报情况。(20)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21)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流动摊贩以及私宰窝点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行政调查处理,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22)区司法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23)区
16、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24)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7个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区食安办牵头,事故涉及的街道和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协助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处理,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有关事项,报告事故信息等工作。(2)现场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17、、区商务金融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事故涉及的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现有规定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3)危害控制组依据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商务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制定救治方案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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