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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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鼓励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鼓励我市展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本细则所指的“展”:即“展览”,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本细则所指的“会”:即“会议”,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或者具
2、有展销会性质的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第二章 展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一)展会资助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展会的举办者进行资助。(二)展会招揽奖励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展会的招揽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三)用于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1、展会宣传: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推广费用以及其它展会宣传费用;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
3、各种直接费用,以及用于展会业的招商引资,引进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3、其它展会基础保障:包括用于我市展会业的课题研究、相关培训、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项目评估及促进我市展会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费用。(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展的境外法人、组织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展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比例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省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30%以上。第三章 展会资助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在本市成功举办展会的,对
4、展会举办者予以资助。资助的展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展览项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展览需按照市场化运作,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三)展览规模至少需达到500个标准展位(3m*3m,下同);连续举办的展览,从第届起每届展位数须比上届增长20%以上;(三)申请资助的展览项目自筹资金需占资金总额的60%以上;(四)展览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第六条 展览资助标准:每个标准展位资助300元;第七条 资助的会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会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二)会议必须是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的会议,且实际会期必须符合
5、在五城区住宿超过2个晚上(含2晚)的要求。第八条 会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1、国际性会议: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国家级会议:来自省外的参会人数达到500人,按省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3、区域性会议:福州区域外的参会人数达到1000人,按福州区域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招揽展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九条 招揽国际性、国家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展馆除外。第十条 招揽展览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招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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