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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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2、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至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3、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二)审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请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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