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电子门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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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门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套,其中4套作为检验样品,2套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锁舌轴向静载荷GB 21556-20082锁舌侧向静载荷GB 21556-20083执手承受静拉力及扭矩GB 21556-20084绝缘电阻GB 21556-20085泄露电流GB 21556-20086抗电强度GB 21556-20087安全性要求GB 21556-20088电源性能(电池容量,欠压,电源适应性)GB 21556-20089信息
2、保存及误识率GB 21556-200810防破坏报警功能GB 21556-200811环境适应性(高温,低温,湿热)GB 21556-2008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21556-2008 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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