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范例.docx
《执行复议申请书范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行复议申请书范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执行复议申请书执行复议申请书1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职务:总经理居处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托付代理人:高岳松 本公司项目经理托付代理人:邹铸仁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于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易思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的查封的确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实行听证之后于11月7日制发(20xx)洪中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不服,现
2、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一、 驳回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20xx年8月31号支付最终一笔40万元给申请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终一笔40万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人于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执行局送交复原原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其二、驳回裁定书认定,“易思杰公司支付最终一笔款项的义务和申请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国家正式发票的义务,应为同时履行的对等义务”与事实不符,是
3、在回避易思杰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曲解,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其三、依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其次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决内容执行。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而且有权要求复原执行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人也按约行使了要求复原原判决执行权利。所以,驳回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同时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二、 驳回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解除查封异议的理由是认定:“申请人履行没有与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时出具发票的义务”,不仅是无视
4、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应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而且无视易思杰公司的最终一笔付款已明显逾期违约的事实,是强加于人的径行裁判,还具有以执代审之嫌。所以驳回申请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是民诉法为切实保障生效判决内容的实现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没有按期偿付拖欠款项的状况下,当然不能同意解除对易思杰公司在建厂房的查封。对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异议于法有据,现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是明显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时也是在放纵或助长不守诚信的逾期违约的行为,所以,申请人不能接受,现向贵院申请对驳回裁定予以复议,撤销南昌中院的错误裁定,
5、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申请人:xx20xx年x月xx日执行复议申请书2复议申请人:XXX性别:女诞生日期:XXX民族:汉族联系地址:XXX复议被申请人:XXX居处地为:XXX复议恳求:依法撤销市区(XXXX)第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6、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在没有
7、鉴定的状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供应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给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次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担当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恳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担当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
8、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解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日执行复议申请书3复议人(被执行人):彭汉铭,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诞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
9、江路北一巷18号。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诞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诞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恳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 异议成立,其详细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位于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终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10、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订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此致敬礼!申请人:xx20xx年x月xx日执行复议申请书4复议申请人: ,女, 日诞生,汉族,联系地址: 。复议被申请人: ,居处地为 。复议恳求:依法撤销 市 区 第 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11、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执行 复议 申请书 范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