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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09号)及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电201852号)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清理自查范围此次清理自查的范围是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
2、民政府及自治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清理自查职责清理自查工作坚持全面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根据“谁起草、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确立清理自查责任主体。(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自查意见和建议,送自治县法制办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自查,并将清理自查结果报送自治县法制办审核。(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自查;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自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
3、续行使该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自查。并将清理自查结果报送自治县法制办审核。三、清理自查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自查自纠,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1.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4.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6.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
4、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二)证明事项清理标准: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废止或者修改程序。2.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予以取消,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四、清理自查步骤(一)部门清理自查。1.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自查自纠。各部门要按照自查自纠标准对由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部门行
5、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见附件1、2,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县法制办;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查自纠标准对自己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见附件1,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2.开展证明事项的清理。各部门要按照证明事项清理标准对由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筛查,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部门行政
6、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见附件4、5,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县法制办;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证明事项清理标准对本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见附件4,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二)征求意见。自治县法制办对报送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和证明事项清理意见汇总梳理后,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责任单位:自治县法制办,2018年9月20日前完成。(三)统一审核。自治县法制
7、办汇总审核反馈意见后,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结果和证明事项清理结果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自治县法制办,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四)总结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县清理工作负总责,并在10月20日前汇总形成本县(包括所辖乡镇及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填写清理自查统计表(见附件3、6,含电子版),加盖印章报送市法制办,同时发电子版至邮箱。责任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法制办,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五、清理自查要求(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清理自查工作。坚决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部署,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二)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开清理自查结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结果和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同步启动修改、废止程序,各清理自查主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开清理自查结果。六、其他事宜各清理自查主体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县法制办反映。县法制办地址:XX县新建路368号行政大楼八楼。联系人:黄翠柳,联系电话:0778621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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