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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运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方法。政府选购、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运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2、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第六条 本方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详细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详细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运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
3、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详细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看法;(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实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依据审查机构的要求供应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看法;(二)指
4、导或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三)审查备案合同;(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刚好提出处理看法。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看法书。承办机构应当依据审查看法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详细的仲裁机构。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
5、位领导集体探讨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方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依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实力、学问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看法,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须要供应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根据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
6、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须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方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运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须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运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
7、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料和评估。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刚好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刚好行使担心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一)出现不行抗力;(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峻恶化,丢失商业信誉,以及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实力的其他情形;(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六)其他可能影响合
8、同履行的情形。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方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刚好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其次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刚好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状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刚好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其次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样看法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其次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
9、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根据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其次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无正值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刚好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承办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
10、括:(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三)各种批准文件;(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其次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担当领导责任。其次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方法实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订正;情节严峻的,可提请市政府探讨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二)未经
11、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其次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遭遇较大经济损失的;(四)未妥当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其次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12、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三十条 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削减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
13、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供应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样,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
14、、征用、托付合同;(四)政府选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托付的科研、询问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安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详细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帮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详细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
15、机构。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供应初步看法;(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实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托付签订的合同应当刚好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依据法制机构要求供应相关材料,协作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第七条 行政事
16、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允、诚恳信用、权利义务相一样的原则。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场调查。凡须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探讨报告,并依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详细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看法。(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状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探讨,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困难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学问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17、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详细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纳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
18、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第十一条 须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须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具体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
19、手段订立合同的;(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允竞争秩序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干脆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供应担保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留意以下事项:(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实力等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改变,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五)涉及国家隐私和商业隐私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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