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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怎么办理工伤保险怎么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1、初次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打算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全部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3、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刚好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起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2、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
3、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回家顺路办公事遭受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案情简介汪某系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一天,距离下班还有20分钟时,他所在车间的主任找到他,让他提前下班,并顺路将一装有机床零件的邮件送到快递公司再回家。在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距离快递公司不远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汪某不慎摔倒,造成右手臂骨折。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汪某因车速过快负全部责任。随后,汪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案件解析公司提出,发生事故时,汪某电动车上虽然载有公司邮包,但实质
4、上属于下班(经过批准的提前下班)途中的顺路帮忙、捎带经办行为,其所受损害为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来推断其是否属于工伤;因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汪某所受损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查实状况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告知该公司,汪某所受损害不适合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进行认定,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来进行认定。最终,汪某所受损害被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5、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工作须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汪某事故当天正是因工作须要,被车间主任指派去本单位以外,为单位邮寄快件,发生事故时,其还未到达快递公司,即工作行为还未结束,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当然,从表面上看,汪某因工外出的路途属于其下班回家路途中的一段,但不能教条式地将该路途定性为其下班回家路途。虽然在整条路途上,回家是汪某当天的最终目的,但其首要目的是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因此他在未将邮件顺当送达快递公司之前,始终在履行工作职责,直至发生事故时,仍处于因工外出期间,在因工外出路途上。综上,在因工外出路途上,又是在因工外出期间(邮件尚未送达快递公司,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汪某因工作缘由所受到的损害只能依据也必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进行认定。本案中,假如交警部门认定汪某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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