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专项资金-财政事权)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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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 队伍建设财政事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财政事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
2、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第三条 【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向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和民族自治县倾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省级部门职责】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省卫生健
3、康委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督促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第六条 【市县部门职责】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
4、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途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公立医院发展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订单定向人才培养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有关的事项。省卫生健康委
5、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专项资金要适当集中安排,“政策任务”原则上不超过10项。对于经常性的政策任务和预算安排时间跨度3年以上的政策任务,省卫生健康委要制定“政策任务”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第九条 【编制目录清单】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后,呈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按分管省领导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第十条 【审批权限】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
6、审批权限,其中:(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卫生健康委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省卫生健康委每年通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预算申请,经专家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或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后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报经委党组会议审议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1.基本因素。各地常住人口数。2.业务因素。培训对象人数、引进或招聘医务人员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以及其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因素。3.绩效因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
7、果、审计结果、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结果。4.财力因素。结合财力系数和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类分档,各地财力系数。如需对市县进行分档,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关于财政支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8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库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
8、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细化预算】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科学、合理,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由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
9、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计提】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省卫生健康委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属于基建、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属于基建
10、、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开支】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一)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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