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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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山县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马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第三条乡镇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二)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工作;(三)积极参与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四)负责制定辖区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
2、,定期组织演练;(五)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区域的灭火救援;(六)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乡镇消防队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五条 乡镇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规定,接受县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撤销乡镇消防队以及变更乡镇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乡镇政府应当事先征求县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县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乡镇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 一级乡镇消防队消防员不少于1
3、5人、二级乡镇消防队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它乡镇消防队消防员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包括3名驾驶员。第七条 消防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其余为队员。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及队员由乡镇政府聘任和公布。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当经县消防救援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乡镇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政治审查合格。第九条 乡镇消防队执行县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的训练、执勤、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评比奖惩、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队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第十条 乡镇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4、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十一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根据县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内道路、水源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第十二条乡镇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执勤消防车总数,每班应保证至少3名人员在队值班(包含队长、驾驶员、消防员)。乡镇消防队应当制定落实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保证执勤车辆、器材装备、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第十三条消防队长、副队长名单、联系电话及接警电话应当及时报县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四条乡镇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县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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