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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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10.1 概述10.1.1 建设工程合同10.1.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有名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10.1.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固定,多样,耗材多、资金大等(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资质、登记、注册(3)合同形式的特殊性:书面、样本、示范文本(4)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周期长且具有连续性,多变性与风险性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10.1.2.1 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约束力非法律,惯例,可选用、修改或另行商定10.1.2.2 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是“
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10.1.3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立法概况合同法、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1.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2.推动建筑领域的改革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10.1.5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立合同管
3、理目标制度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0.2.1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10.2.1.1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10.2.1.2 自由原则(在法律范围内)主体、内容、变更和解除10.2.1.3 公平原则利益均衡10.2.1.4 诚实信用原则黄金原则,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10.2.1.5 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2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10.2.2.1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一般表现在:。在建设工程合同订
4、立的过程中,发包方发布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受要约人(承诺人)是特定的,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属于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由特定主体发出的 (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主体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 承包人进行的行为则可看作是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但如果要求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可能会影响合同及时成立,不利于交易的进行,对受要约人也不够公平。 为此,我
5、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不视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若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则可视为承诺,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对要约内容的主要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3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除了一般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条款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3.3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1)甲、乙双方驻工
6、地代表的职权范围 (2)甲乙双方的职责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4 缔约过失责任10.2.4.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当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而发生的损害。 当事人这种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产生的缔约过程中的义务,并不是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它是一种因此。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4.2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7、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也可以是合同的。 为保护格式条款被动接受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主要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1: 建筑
8、公司甲因工程需要招聘10名自备运土工程车司机,但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在聘任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工程车损毁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司机乙考虑到自己生意不好,于是接受了合同条件,在合同书上签了名。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伤、车毁事故,乙能否向甲主张赔偿请求?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2: 甲有一处房屋待售,外地某乙有意购买,双方进行磋商过程中,甲隐瞒了该房屋的一处重大缺陷。双方签订合同后,交付房产,乙装修时发现该问题,乙已针对该房屋购买了装修材料,并支付了大量费用,要求甲赔偿损失。问:甲应承担什么责任?应否赔偿?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补充: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依法成立
9、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主体资格、内容及形式合法即生效;特殊情况: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生效的。 以不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就,限制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称为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补正合同1、无效合同是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条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法律结论。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四川大学
10、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3: 建筑公司甲投标中标,赢得了承包长江某防洪工程任务,在此期间,又投标中了另外一项工程。因技术人员数量有限,准备将利润较少的防洪工程转包给建筑公司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甲、乙签订联营协议,甲提取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乙以甲的项目部名义对外从事建筑活动,但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自己承担。 问:该协议有效吗?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4: 甲是某建筑公司经理,乙是某建材公司经理,甲代表建筑公司与乙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后因甲公司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被主管部门查处。经调查,施工质量事故是由于建材公司供应的材料质量低劣引起的,且该材料的价格远高于当时
11、的市场价格。在调查中发现,乙是甲的儿子,建材公司的股东还有甲的女儿、外甥等人。 问:合同是否有效?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2、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变更或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当事人不提出变更或撤销请求,任何人无权主动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5: 甲公司同外商乙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乙投资3000万美元,但由于
12、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乙在投资了2000万美元后,无力继续投资,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乙进退两难,要继续投资没有资金,不投资则面临重大损失,因此与丙公司协商,丙答应投资1000万美元,但要求乙将其所持股权的一半让于丙,乙不得已与其签订合同。 问:丙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形?假如乙公司不提出撤销或变更的要求,会怎样?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3、可补正合同(欠缺主体合格条件) 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有权人追认,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三、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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