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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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盟Q:鳢,2Q!垒 壹生型堂 2Q!垒:Q垒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口张西静(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 200241)摘要:互联网金融催生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它在提高微型支付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缺乏信用支撑、缺乏安全保障等风险,甚至会成为网络赌博、诈骗和洗钱等犯罪的温床。因此,弄清虚拟货币的涵义、风险以及目前立法监管的现状和不足并有针对性提出法律监管的对策成为决定虚拟货币发展的关键。关键词:虚拟货币;风险;法律监管虚拟货币最早脱胎于网络游戏之中,网络用户可用其进行虚拟网络空间的装饰以及虚拟财产和服务的销售等。这一新型的支付工具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壮大。作为网络时
2、代的新生事物,其产生至今备受瞩目,不仅关于其内涵众说纷纭,而且对于是否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也引发了诸多讨论。一、虚拟货币的概念及风险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支付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提高网上支付的效率,增加微型支付的便捷性,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然而,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至少有三种:一是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并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作为一般等价物使用的货币。”【l】二是电子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和承付的,在电子支付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用以购买发行者自己或签约服务商提供的数字化产品(含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并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的特殊形
3、式的电子货币。”2】三是虚拟兑换工具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这是我国官方采取的学说。笔者认为,不论是货币庭外核实。笔者认为,应当允许辩护人参加庭外质证。为了保证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产生其他危害后果,被告人不适宜于参加庭外质证,但应当允许其辩护人参加,保证其基本的质证权。但辩护人参加庭外质证,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四、技侦证据审查的主要内容。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技侦证据不同于运用常规方法获得的证据,对于技侦
4、证据的审查应当更加严格。除了对于各类证据审查应当注意的事项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技侦措施适用的对象是否适当。刑事诉讼法14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54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案件范围,具体概括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
5、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14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63条规定了检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包括: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总打犯罪案件。由于技侦措施往往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必须将技侦措施的使用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防止其被随意扩大适用。同时,技侦措施只能针对上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一般不宜针对案件的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二)采取技侦措施是否符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使用技术侦查
6、措施必须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提起应当满足以下程序:1此案已经立案。无论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是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必须是在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以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2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即有必要采取技侦措施。技侦措旖必须是在穷尽常规的侦查手段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方能使用。3经过严格的说还是电子货币说本身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虚拟货币与它们在发行主体上和使用范围上存在很大不同。因此,笔者赞同虚拟兑换工具说,而官方概念中对虚拟货币的范围界定较为狭窄,因此,
7、较为可行的做法是,立足于我国官方的概念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虚拟货币概念。虚拟货币由于具有实时免费支付、非金融支付和微型支付的优点而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新宠,然而,在看到它优点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小觑。笔者认为目前虚拟货币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安全风险。当前,各国的纸币都具有特殊的防伪标志,仔细辨认之下,还可以识别真伪。但在互联网上,虚拟货币只是一串数字代码,并无任何特征,网民根本无从分辨真假。【3】因此,用户极易被表面合法实质不存在的”网络虚拟假币”所欺骗,使自身的经济安全遭受威胁。另外,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通过电子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实现。因此,保障虚拟货币交易数
8、据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便成为虚拟货币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然而,计算机黑客和病毒的存在使得此种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因此,虚拟货币就好像宙斯送给潘多拉的魔盒,而黑客就是恶魔,一旦技术安全被破解,后果将不堪设想。第二、信用风险。虚拟货币的价格类似于”过山车”的现象说明了审批手续。技术侦查决定书应当载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适用对象的具体身份信息。技术侦查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法院在审查技侦证据的时候也应当审查技侦措施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是否有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采取技侦措施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
9、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技侦证据是否应当排除。技侦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违反技侦措施适用对象的范围和违反技侦措施的程序性规定而收集的技侦证据,是否应当排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也同样适用于技侦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括起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取证手段违法的言词证据:二是取证程序违法的实物证据。而技侦证据主要以实物证据的形式呈现,所以要特别关注其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对于技侦措施的使用不符合有关程序性规定。如没有相关审批手续,没用适用于合适相对人,没用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和期限执行,此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作出补正或者作出
10、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捧除。对于以保密为由,不向审判人员公开技侦过程,仅公开技侦结果,审判人员要求提供技侦过程和手续而拒不提供的,可以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防止和打击滥用技侦措施的不良之风。参考文献:【l】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17【2】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1)【3】王尚新、李寿伟(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解释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63【4】王新清,姬艳涛技术侦查证据使用问题研究【J】证据科学,2012(04
11、)5】王尚新、李寿伟(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解释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636】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20作者简介:周静怡(1989),女,四川仪陇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173万方数据丛Q:Q垒,2Q!垒 壹生型堂 2Q!垒:Q垒虚拟货币的不稳定性,而不稳定的根本在于其缺乏信用支撑。由于很难确认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资质,其存在很大的易破产风险,而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虚拟货币持有人的主体无限制性更加剧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这一风险。而一旦虚拟货币经营者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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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 货币 法律 监管 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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