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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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 有限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7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 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 缴出资额实 缴出资额出资时间首 期第二期第三期。首 期第二期第三期。首 期第二期第三期。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
3、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
4、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7、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1、遵守本公司
5、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 股东会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 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7、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执行董事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8、、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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