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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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 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 号)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
2、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 凡在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保险、福利费和税金等。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暂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待环卫作业实行市场化模式运作后,逐步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
3、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八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缴费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制度。(一)城区内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 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申报登记;收费单位也可上门服务,主动到缴费单位调查登记。(二)每年12月为申报下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缴费登记期。(三)申报登记的内容:单位名
4、称、地址、性质、经营项目、营业面积、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职工人数(含临时工);兼营住宿的,应当申报登记床位数;兼营多种项目的,要分类申报登记。(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对申报登记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第二章 征收方法第九条 征缴工作采用委托代征和专业收费队伍上门收取两种形式。委托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单位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费。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征收范围与方法:(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垂直管理单位、驻濮单位、市级以上部门所属企业、宾馆、旅游景区、沿街门店等由环卫专业收费
5、队伍上门收取。(二)营运车辆由交通、公交部门代收。(三)市场发展中心管理的集贸市场由市场发展中心代收。(四)华龙区、高新区负责对本区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收取所辖范围内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和城中村居民)、商场、超市、门店,餐饮业(包括零星摊点)、旅店业(不含市属宾馆)、洗浴业、集贸市场(市场发展中心管理的除外)、零星摊点(含早、夜市)、娱乐服务业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第十一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经培训后持执收公务证上岗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三章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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