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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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第三条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并具体组织征收特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宝安区、龙岗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城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其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名称;(二)收费项目、标准和期限;(三)代收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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