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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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
2、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二章 收费管理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3、。第八条 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九条 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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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 征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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