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措施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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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一、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措施1、施工场地验收2、施工技术人员资格审查3、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4、材料质量审查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6、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7、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监理会议8、施工监理交底9、检查开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10、检查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组织施工放线控制点的交桩工作,查验。11、施工机械检查12、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审查13、材料、设备现场堆放的检查14、严把开工关15、确定质量控制点二、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控制措施(一)主要建筑材料及建筑配件,如商品混凝土、砂石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件、电线、电器等,由承包单位采购时
2、须先提出样品及定货单位厂家,经驻地监理部会同设计、业主单位确认后方可定货。样品应由监理单位在现场保存,进货时按样品验收和进行抽检;由业主单位采购时,必须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二)主要材料定货时承包单位应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定货。设备到货时应及时向监理部报送厂合格证及有关的技术参数资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抽检。(三)由业主自定的材料设备,到货时应通知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驻地监理部会同核查,签办交接手续。(四)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材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五)材料及设备进场时
3、采购单位应向驻地监理部填报建筑材料报验单和进场设备报验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进场。已经进场的材料或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不得运出场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应及时运出场外。(六)用于工程的各种材料和建筑配件,进场时必须随带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料试验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对检验报告中的各项指标,检验单位批量、批号等进行核对,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时责成供货单位补齐或在现场抽样补齐,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证合格,一律不准进场;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必须限期清退出场。(七)承包单位应在用材前一定期限内向监理组报送有关材料试验报告,申请核定。所有质量证明、合格证、试验报告,应相应地符合国标、
4、部标或厂标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承包单位提出意见,承包单位应作出解释和处理。(八)凡标志不清或怀疑质量有问题的材料,对质量保证资料有怀疑与合同不符的一般材料、按工程重要性程序决定应进行一定比例试验的材料、需要进行跟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可靠性的材料等,均应进行抽检。对于进口的材料和重要工程或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九)进口材料、设备应会同商检局检验,如核对凭证中发生问题,应取得供方和商检局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按期提出索赔。(十)高压电缆、电压绝缘材料,要进行耐压试验。(十一)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
5、质量性能。对于重要的构件和非均质材料,还应酌情增加采样的数量。(十二)对材料的性能、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和对施工的要求必须充分了解,慎重选择和使用材料。(十三)有关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应检测的几项内容:1、合格证的代表批量不能超过有关规定。批量超过有关规定或无批量批号时应重新抽样检验。2、钢材一律按规定进行抽检,有焊接时应在工地做焊接试件进行检验。钢材进场时要进行外观检查,发现腐蚀钢材和锈蚀严重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使用回收钢材;三、施工实施阶段质量控制措施1、监督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对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自检系统进行监督,使其在质量管理中发挥良好作用。指导、协助承包商完善工序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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