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研院所联合会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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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研院所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浙江省科研院所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译名为:Research Institute Un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缩写:R.I.U.Zhejiang Pro.)。第二条 联合会是全省科研院所自愿参加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联合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
2、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五条 联合会为加强全省科研院所间的横向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科研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致力于推进我省科技体制的改革和科技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开创科技工作的局面。第六条 联合会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指导,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科学技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党委。联合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联合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1)联合会通过定
3、期和不定期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学习中央及省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交流科研院所改革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对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的专题研讨;组织开展与科研院所相关的培训;组织开展文体等群众活动,促进科研院所精神文明建设等。(2)联合会不定期出版简讯,收集、汇总通报各会员单位、科研机构的动态和省内外科技工作情况。(3)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联系,传递信息,反映科研院所的问题、意见和要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任务,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4)促进不同地区、行业和学科的科研单位间的联系与协作,推进科研院所与企业,企业集团之间的联合与协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政府部门做好参谋咨询工作。(5)推进
4、会员单位不断提升研究与开发的创造、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繁荣。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联合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人为该科研院所的院所长。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3)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定的影响;(4)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签发并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的活动;(3)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联合会工
5、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愿。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
6、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7、任;(8)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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