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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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审议稿)二一七年五月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11.5 事件分级12 组织指挥体系22.1 省级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2.1.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2.1.2 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22.2 地方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2.3 现场指挥机构3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3.2 预警33.2.1 预警分级33.2.2 预警信息发布43.2.3 预警行动4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53.3 信息报告与通报53.3.1 信息报告53.3.2 部门间的信息通报63.3.3 跨区域的信息通
2、报63.3.4 信息报告内容及调整74 应急响应74.1 响应分级74.1.1 级响应74.1.2 级响应74.1.3 级响应84.1.4 级响应84.2 响应措施84.2.1 现场污染处置84.2.2 转移安置人员94.2.3 应急监测94.2.4 医学救援9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9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94.2.7 维护社会稳定104.3 响应终止105 后期工作105.1 损害评估105.2 事件调查105.3 善后处置106 应急保障116.1 救援队伍保障116.2 物资与资金保障11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16.4 技术保障116.5 环境责任保险127 奖励与责
3、任追究128 附则128.1 预案管理128.2 预案解释128.3 预案实施时间12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13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3二、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3三、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3四、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4附件2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15附件3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及主要职责18III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广东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4、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
5、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
6、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2 组织指挥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省级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地方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机构。2.1 省级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1.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省环保厅建议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省应急指挥机制,建立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各成
7、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2。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等具体工作组。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下设各工作组及主要职责见附件3。2.1.2 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在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综合协调、预防预警、信息收集与上报、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2.2 地方环境
8、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省的形式建立健全。各级有关部门可参照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跨设区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
9、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2.3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现场指挥官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因故无法担任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任命同级别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负责指挥在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协调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转运受伤人员,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控制事件危险源、疏散转移群众等。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
10、各响应的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和风险分析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处理和信息监控,并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事
11、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实施。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3.2.2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
12、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报请省环保厅向省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省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省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地方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或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
13、部门和单位。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3.
14、2.3 预警行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密切关注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
15、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同时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
16、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 信息报告与通报3.3.1 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等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
17、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保部。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8、(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省内突发环境事件;(5)省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3.3.2 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
19、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3.3.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省
20、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3.3.4 信息报告内容及调整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的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环境应急指
21、挥部统一部署,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请求,或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国家已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或已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合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1.1 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向各有关单位或相关工作组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
22、序的命令,在国家成立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1.2 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负责执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1.3 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
23、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对所在地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协调应急物资支援等工作,并根据请求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或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件调查等工作。4.1.4 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对所在地市、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应急物资支援等工作,根据请求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或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件调查等工作。4.2 响应措施4.2.1 现场污染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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